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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全讯白菜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25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高校内部审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

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宗旨

1.健全学院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学院预决算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改善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护广大师生利益,正确评价各层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从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目标的实现。

2.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和工作纪律。

3.确保审计处可以独立向学院领导班子提供所审查活动的分析、评价、建议和咨询等信息。

第三条 学院审计处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3.及时批复年度审计项目安排、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建议)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4.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院专职审计机构,对学院负责,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审计处履行下列职责:

1.对学院预决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对学院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零星维修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3.对学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学院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学院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6.对学院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

7.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8.办理学院权利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9.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院及附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3.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财务相关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4.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5.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制止;

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8.经学院主要领导或者权利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参与学院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10.对学院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学院主要领导或者权利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11.对违反学院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根据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各单位严重违纪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审计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守以下纪律:

1.遵守诚实、客观、勤奋和忠诚的原则;

2.遵循廉洁、严谨、高度负责的职业操守;

3.保守商业秘密;

4.与学院内部各部门团结协作、友爱互助;

5.妥善保管审计检查的资料;

6.不收受被审计部门的礼物、红包;

7.不得向被审计部门、第三方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等。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处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在每年12月底向分管领导提出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安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经权利机构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审计方式,制定专项审计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经主要领导批准执行,并提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被审计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部门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将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审计处应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主要领导,并尽快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和执行。

第十七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报告执行情况,由审计处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或者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的审计发现和建议进行适当的后续审计和定期回访。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章 审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处必须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地向学院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中必须重点说明重要的审计结果和建议,而且还应向学院报告已批准的审计工作项目在执行中出现的重要偏离及其原因。

第二十一条 重要的审计结果是指那些根据审计处的判断,可能对学院有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违规、违法、差错、效能差、浪费、效率低、利益冲突和内部控制系统严重缺陷。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违纪事项,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请示是否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报请学院相关部门或者权力机构根据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2.阻挠、抗拒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3.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4.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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