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经济合同的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澳门全讯白菜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因基建、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等经济行为,以学院名义与其它法人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维修改造合同、装饰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经营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学院经济合同审计职能部门是学院审计处。审计处在学院党政领导下,代表学院独立行使对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职权。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对经济合同行为(包括合同签定、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标的结算等)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经济合同管理行为,对经济合同行为是否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合理、真实、完整、有效、可行等原则做出审计判断,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学院的规章制度等。
第二章 经济合同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对经济合同审计的程序:
(一)合同签订审计的程序:
1.签订经济合同前涉及招标活动的,审计处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程序;
2.承办部门拟定合同初稿、征求律师意见,经财务处审核后向审计处递交相关材料;
3.实施经济合同审计,提出修改建议;
4.对修改后定稿的合同进行会签;
5.承办部门签订合同并将合同的复印件送交审计处备案。
(二)合同履行审计的程序:
1.承办部门将经济合同标的物采购申请、审批及其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对经济合同标的物申请、论证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
2.实施经济合同审计;
3.对合同履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必要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经过学院商讨进行追究和处理;
4.对生效经济合同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5.承办部门将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备案。
(三)合同变更审计的程序:
1.承办部门将经济合同变更、论证、审批等相关材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对变更申请、论证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
2.实施经济合同审计,提出修改建议;
3.对经济合同原稿和变更稿进行审核确认;
4.对合同变更后的履行情况进行后续的审计监督;
5.承办部门将变更签订后的合同和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备案。
(四)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的程序:
1.承办部门将经济合同解除、违约、审批等相关材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对合同解除、违约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
2.实施经济合同审计,根据违约情况、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3.对经济合同解除情况进行后续的审计监督;
4.承办部门将合同违约及解除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备案。
(五)对经济合同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建立档案。
第三章 经济合同审计主要内容
第八条 合同签订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经济合同的签订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批程序合规性;
(二)审计经济合同是否按照学院内部会签制度进行经学院相关部门会签;
(三)经济合同签订前,是否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承办部门若无充足的法规依据和理由表示异议,须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四)审计承办部门通过核实确认后提供的合同当事人资质、授权、诚信、经营范围、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服务绩效等情况的资料;
(五)审计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合,对当事人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
(六)审计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及他人利益,是否存在对学院经济利益的潜在损害;
(七)审计合同的内容是否具体。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真实;所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合同标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是否具体、明确,计量单位、方法是否适当、准确;价款及结算方式是否合理、清楚;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约定明确、合规、可行;
(八)审计金额较大、对学院建设和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合同,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是否经过校长办公会同意,是否按照学院规定进行了招标,是否交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否根据法律意见书进行内容修订并履行相关的审批、会签、登记、公证等程序;
(九)审计经济合同的效益性。承办部门、使用部门是否对物品采购及加工合同,主要是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供货条件、成本、价格进行分析对比;基建、维修改造、装饰工程合同,主要是对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工程量变更的确认、工程造价控制、设备材料质量价格的确认方式、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费率、工期、奖罚、结算方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十)审计经济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是否明确,违约处理方式在合同条款中表述是否清楚、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十一)审计经济合同文本条款是否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用词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对外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第九条 合同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否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无由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经过验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其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三)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地点、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同;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逾期违约金是否按合同规定执行;
(五)合同约定以分次、分期方式执行的,其履行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六)合同的履行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税费、海关报关费、通讯费、成品保护费等)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优惠承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七)合同履行期间,标的结算方式是否执行合同的约定,是否考虑合同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
(八)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合同变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变更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在技术上是否经过论证或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经过设计单位、学院有关部门审批,有无变更说明等资料;
(二)合同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学校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三)合同的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评价和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四)合同的变更是否合法,程序、手续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合同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四个法定条件即:①合同依据的国家政策变化,②发生不可抗力,③企业关闭、停产、转产、破产,④对方违约);
(二)审计合同当事人出现逾期、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行为时,是否按约定进行责任追究,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审计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纠纷,处理是否合理,学院权益是否得到合理保护。
第四章 经济合同审计主要材料
第十二条 对经济合同审计过程中,学院采购相关部门需按审计处的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合同签订审计时应报送:授权审批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对方的资质证书、执照、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考察资料及与拟定合同文本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合同履行审计时应报送: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对于供货合同还应报送已到货物的货物票据和设备、材料清单、验收单、入库单,分部、分项的验收报告,预付款和结算款项说明;合同结算审计时,对于基建维修改造、装饰工程合同应报送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竣工图纸、隐蔽签证、变更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三)合同变更审计时应报送:相关领导签字的变更审批、变更论证或情况说明、变更图纸、变更结算书、原合同等资料;
(四)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时应报送:原合同、解除和违约理由说明、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违约金计算书等。
第五章 经济合同审计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受邀参与经济合同标的物立项可行性论证工作会,参与学院的招标活动,参加对中标单位的考察,掌握中标单位的具体情况,收集与签订经济合同相关的资料,了解掌握对签订经济合同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等。
第十四条 承办经济合同事务的有关部门在合同文稿拟定后、正式签订经济合同前报学院审计处审计。报审工作不得由合同对方单位或其他部门人员代办。
第十五条 审计处需在七日内审核合同文稿并提出修改建议。采购主管部门根据修改建议修改合同条文,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处认为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经济合同条款内涵时,可以向采购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要求,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回答。遇重大或特殊的经济合同,采购主管部门应事先通知学院审计处,便于先期介入,并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审计处对经济合同审计,根据需要(根据发现问题情况)提出书面审计意见或建议。经济合同审计一般不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处可以根据经济合同审计的实际需要采取适合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对重大经济合同或重要合同条款有争议或疑虑时,由承办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经济合同执行周期长(执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跨年度、合同经济数额巨大的,审计处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承办学院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必须执行本办法。未经学院授权、不按规定会签和修改,签订经济合同且履行,给学院造成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学院将严肃追究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人员在经济合同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审计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学校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